这些问题在反诉条款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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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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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在反诉条款草案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诉诸当地救济。草案第 6 条涉及诉诸当地救济。该条款规定,申请人必须首先尝试在国内法院解决争议,至少在一定时间内,才能诉诸 ISDS。正如纪录片中的一位参与者所强调的那样,当地居民更熟悉国内程序。另一方面,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对大多数人来说并不为人所知,也无法参与,而且无论如何,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在地理位置上都远离受争议影响的人民和地方。此外,在国内法院进行诉讼可能更有利于兼顾不同的利益,因为法院的(外国投资者)为中心的特定法律文书。

共同过失和反诉。纪录片强调了与企业责任相关的问题,(草案条款 11)和损害赔偿计算条款草案(草案条款 23)中有所体现。例如,草案条款 23(3) 要求仲裁庭在评估损害赔偿时考虑投资者的共同过失和不遵守企业和人权标准的情况。这种安排在法律 黎巴嫩 WhatsApp 号码 上是合理的;但正如纪录片参与者在评论 30% 的损害赔偿减少不足时所强调的那样,它本身只能部分应对投资争端中可能出现的权利压缩。至于反诉,工作组进程中尚未讨论的一个问题是,什么样的安排可以确保任何赔偿金能够到达最直接受影响的人手中。

程序中止。草案条款未涉及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诉讼请求直接影响到不能参加程序的第三人的权利,在何种情况下应当中止或重新制定诉讼请求。

结论

法庭进一步证实了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局限性和不对称性。要真正平衡这些不对称性,就需要对国际投资条约和投资争端解决体系进行深入改革。虽然这些改革超出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的职权范围,但采取整体方法来理解问题并制定政策应对措施,并考虑哪些改革可以通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程序推进;哪些其他程序可以解决被视为超出职权范围的问题;以及哪些跨程序联系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这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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