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性和国际法院临时措施的思想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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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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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性和国际法院临时措施的思想实验
国际法院最近在南非诉以色列案和尼加拉瓜诉德国案中颁布的临时措施命令引发了人们对国际法院判例中合理性概念的大量讨论(例如,参见Roy Schondorf昨天的帖子以及 Mike Becker 对该帖子的评论;以及Alex Wentker 和 Robert Stendel 关于起诉德国案的帖子)。总体而言,学者们对合理性是否应仅理解为申请人主张的权利是否合理存在的法律问题,或者合理性是否也与索赔所依据的事实的存在有关存在分歧。从描述上看,我的观点与迈克·贝克尔的观点一致:虽然法院一般只谈论权利的合理性(这是乌克兰诉俄罗 牙买加 WhatsApp 号码 斯种族灭绝等案件的一个主要特征),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会进行事实分析,而不仅仅是评估指控是否属于其管辖范围,即法院似乎在审查索赔的合理性。
这显然是1 月份南非诉以色列案中发生的情况,法院在该判决中指出加沙有大量人员死亡,引用了联合国各位官员对加沙可怕局势的评估,并指出以色列官员的几项声明可能构成种族灭绝意图的证据或构成直接和公开煽动种族灭绝(尽管法院并没有将其列为此类),然后表示(第 54 段)“上述事实和情况足以得出结论,南非所主张并寻求保护的权利至少有一部分是合理的。”
话虽如此,我认为以下描述也是正确的:
(1)合理性标准完全由法院制定。
(2)这一标准背后没有什么宏大的理论——法院只是在实践中制定的。
(3)法院从未系统地解释和发展这一标准。
(4)不同的法官对这一标准的理解会有所不同,尤其是随着法官席位的组成随时间发生变化。
(5 )至关重要的是,法官经常会做出妥协以获得多数或尽可能多多数的判决,这导致在特定 PM 命令的措辞中故意出现(建设性)含糊其辞。SAvI和NvG命令就是典型的例子。
因此,考虑到这一点,很难说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判例方法是正确的、正确的或忠实的,因为这纯粹是描述性的问题。这里的任何混乱主要是法院自己造成的,而不是由于我们未能正确理解法院的意思而造成的。此外,如果存在多数人愿意这样做,这种方法很容易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