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 9 条关于无障碍的规定,印度面临着额外的挑战。《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 2 号一般性意见强调,如果没有无障碍,残疾人就无法充分和平等地参与社会。与第 33 条类似,第 9 条允许缔约国根据国家社会经济现实制定“适当措施”以确保无障碍。这种灵活性承认各国发展和资源水平各不相同,允许每个国家实施适合其具体情况的可行有效无障碍措施。然而,关于第 9 条的第 2 号一般性意见强调了一个重要的警告:虽然各国有权自行决定适当措施,但这些措施应包括“国家最低强制性标准”。这一要求确保所有批准国都达到基准的无障碍水平,无论其具体情况如何。
《残疾人权利法》第 40 条授权中央政府制定无障碍标准。然而,(RPD)指的是便利性准则,而不是阐明强制性最低标准。具体而言,RPD 规则第 15 条提到要遵守的“标准”,指的是《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建筑环境协调准则 塞浦路斯 WhatsApp 号码 和空间标准》(HG 报告)。在2016 年和2021 年版本中,HG 报告将标准列为自我监管参考,而不是强制遵守。这种方法超越了《残疾人权利法》的权限,因为授权立法超越了制定可执行规则而非便利性准则的立法意图。
这种颠覆导致第 45 条未能得到遵守,该条规定在五年内达到无障碍标准。缺乏强制性最低标准导致普遍不遵守,正如《司法状况报告》所证实的那样,该报告清楚地表明,法律无障碍对于残疾人来说仍然遥不可及。
印度依赖纯粹的便利性指导方针,而不是最低强制性标准,这明显违反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基本目标,导致残疾人在残障的现实中难以实现自己的权利。联合国在对印度遵守《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结论性意见中承认了这种情况,强调迫切需要全面改革和有效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因为切实执行无障碍标准对于实现《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所载的权利至关重要。
由此产生的《2017 年残疾人权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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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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