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和欧盟都有比全球平均水平更雄心勃勃的目标。瑞士修订后的 NDC 目标在KlimaSeniorinnen判决中被描述为到 2050 年实现“温室气体中和”(102)和“气候中和”(563)。瑞士 2022 年《联邦气候保护目标、创新和加强能源安全法》将 2050 年的净零目标纳入国内法,同时还规定了 2050 年后的温室气体净负排放(尽管瑞士尚未选择二氧化碳当量指标)。欧洲气候法(法规 (EU) 2021/1119)同样旨在到 2050 年实现“气候中和”,此后实现温室气体净负排放。
然而,并非所有发达国家都设定了 2050 年气候中和目标。例如,新中为除生物甲烷以外的 哈萨克斯坦 WhatsApp 号码 所有温室气体排放设定了 2050 年净零排放目标,而生物甲烷则设定了到 2050 年将排放量减少 24%-47%(即 2018 年 IPCC 关于 1.5°C 的特别报告中评估的减缓路径中指出的全球平均值)的单独目标。这个国家的反刍动物畜牧业是甲烷排放大户,甲烷占其总排放量的40% 以上。
所有这些对人权法庭有何影响?基于上述情况,未来法院是否会倾向于得出结论,认为欧盟和瑞士在保护人们的人权免受气候变化影响方面所做的努力超出了科学界所认为的范围?毕竟,科学并不要求到 2050 年实现温室气体净零减排,才能使 2100 年全球平均气温保持在 1.5°C 以内。但我们已经看到,以《巴黎协定》形式出现的国际气候变化法阻止法院得出这一结论。公平考虑意味着发达国家必须做得比科学更多。一些人可能会质疑,新西兰不那么雄心勃勃的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是否充分反映了公平增幅的需要。在欧洲,未来国家法院是否会将欧洲人权法院KlimaSeniorinnen案的判决解读为只要求严格意义上较低程度的碳中和?这或许不太可能,因为大多数欧洲气候法(如瑞士的气候法)都要求温室气体中和,而各国如果只针对二氧化碳而不是所有温室气体设定 2050 年净中和目标,则违反了这些法律。作为评估一国是否违反其人权义务的一部分,欧洲人权法院长期以来一直非常重视一国在其国内法中表示会做什么以及它是否违反了这一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