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阅读大会议事规则,你会发现后一种说法可能更有说服力。第 9 条规定,秘书长应在会议开幕前至少 60 天拟定大会临时议程。根据第 10(e) 条,秘书长在拟定临时议程时必须列入“大会任何成员提出的项目”。、理事会或秘书长“请求将补充项目列入议程”,但必须在会议开幕前至少 30 天提出,并将这些项目列入补充清单。第 18 条在“通过议程”标题下规定,“临时议程和补充清单应在会议开幕后尽快提交大会批准”。第 19 条随后规定,议程项目“可由大会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大会多数成员修改或删除”。
综合这些规定,似乎如果有人反对一项拟议项目,无论是临时议程还是补充清单,都可以发起表决,不是质疑其列入,而是要求删除或修改。这种解释得到了第 12 条的支持,该条涉及其他“重要和紧急性质的项目,在常会开幕 匈牙利 WhatsApp 号码 前不到三十天提议列入议程”。在这些情况下,拟议项目应单独审议,“如果大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多数[成员]决定列入议程,则可以将其列入议程”。
至于制定海管局一般政策的程序,大会显然有权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60(1) 条制定。但根据 1994 年《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附件第 3(1) 条,海管局一般政策“应由大会与理事会合作制定”。实际上,海管局战略计划或高级别行动计划等一般性文书都是大会事先通过的,而没有与理事会进行任何协商。
2023 年提出的程序性反对意见之一是,制定一般政策必须“与理事会合作”。该论点认为,理事会应首先考虑制定这样一项一般政策的必要性,这意味着在理事会向大会提出建议之前,在大会上提出这一问题为时过早。恕我直言,这种解释可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矛盾,该公约赋予大会制定国际海底管理局一般政策的权力。一个更有说服力的论点是,大会首先确定一般政策的必要性,然后再邀请理事会合作并共同制定。在这方面,存在充足的合作基础。2023 年 7 月,理事会通过了两项重要决定(ISBA/28/C/24和ISBA/28/C/25),规定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不应开始商业开发,并强调需要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开始这些活动之前有效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采矿的影响。鉴于已达成一致意见,大会只需与理事会共同努力,通过一项总体政策进一步巩固商定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