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对叙利亚使用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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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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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ed: Mon Dec 23, 2024 4:25 am

以色列对叙利亚使用武力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我们想强调的是,我们的帖子仅限于审查该行动的战争合法性。我们不会研究国际人道主义法(jus in bello)的问题,例如阿萨德政权的垮台如何影响叙利亚任何武装冲突的分类。还必须强调的是,我们不会讨论以色列行动的政策和行动优点或缺点这一更棘手的问题。无论法律如何规定,理性的人可能会对这个问题持不同意见——但我们的唯一重点是当今的法律。


毫无争议的是,轰炸一国的军事资产属于对该国“使用武力”,这是《联合国宪章》第 2(4) 条及其国际习惯法所禁止的行为。同样,军事上夺取另一国领土的控制权也属于使用武力,这也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上,这两项行动都包含在 1974 年联合国大 喀麦隆 WhatsApp 号码 会第 3314 (XXIX) 号决议《侵略定义》中,该决议将侵略定性为“非法使用武力的最严重和最危险的形式”。

下列任何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均应根据第二条的规定,视为侵略行为:

(a) 一国武装部队入侵或攻击另一国领土,或由此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管是短暂的……

(b) 一国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领土或一国使用任何武器攻击另一国领土;



(d) 一国武装部队对另一国陆军、海军或空军、或海军陆战队和空军舰队发动攻击……(附件第 3 条)。
然而,这引出了一个问题:控制着遭到袭击的资产和被占领的领土的阿萨德政权的垮台是否影响了禁令的实施。该政权在一夜之间出乎意料地垮台,武装部队解体,这让判断 HTS 叛军(单独或与其他武装团体)是否已形成一个能够在国际关系中代表叙利亚的实体变得复杂。根据以有效性为基础的传统方法,叛军一旦对大马士革的权力工具以及该国大部分领土和人口实施有效控制,就有资格成为事实上的政府(1923 年Tinoco 仲裁)。

然而,确定叙利亚新政府成立的时间点对于我们的目的来说并不重要,因为国家本身受到第 2(4) 条禁止使用武力的条款的保护。因此,叛军推翻阿萨德并可能成为新政府的事实与以色列所针对的物质作为国家财产的地位或以色列国防军进入的领土作为叙利亚国的地位无关。以色列对叙利亚国使用了武力,除非有例外情况,否则使用武力将违反《联合国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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