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改变干预规则
Posted: Sat Feb 22, 2025 8:26 am
2024 年 2 月 28 日,国际法院宣布对其《法院规则》进行一些修改。这些修改(第 81、82 和 86 条)可能会对近期大规模干预现象的未来产生深远影响。本文总结了这些修改,并反思了一些可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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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肯定已经注意到,第三方国家介入诉讼案件的趋势正在兴起。在乌克兰诉俄罗斯案中,有32个国家根据《法院规约》第63条介入,在冈比亚诉缅甸案 中,有7个国家 介入,创下了历史新高,而尼加拉瓜则根据第62条申 马其顿 WhatsApp 号码 请介入南非诉以色列案(还有传言称还会有更多国家介入)。法院规则委员会似乎已经决定,现在是时候遏制这一趋势了,至少是遏制一点点。虽然到目前为止,我们只见证了一组口头程序(乌克兰诉俄罗斯案的初步异议阶段),但当需要在十到十五分钟的时间内听取数十次本质上相同的陈述时,一次似乎就足够了。
发生了什么变化
从第 81 条开始,新文本内容如下:
根据《规约》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准予参加的申请书,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签署,并尽快提出,不得晚于规定的提交辩诉状的日期。
如果法院已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或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批准进一步提出书面诉状,或已根据本规则第八十条第二款提出反诉,则应尽快提出允许参加的申请,并不迟于最后一份书面诉状规定的提出日期。
如果介入许可申请涉及初步异议,则应尽快提交该申请,且不得晚于针对初步异议提交书面意见和陈述的规定日期。
首先要注意的是时限的变化。第 62 条的干预措施以前应在“书面程序结束”时进行。这一变化符合法院将书面阶段限制为一轮的一般性尝试。它还消除了对“书面程序结束”含义的不确定性。然而,为了保持灵活性,法院在第 2 段中允许对这一假定时间表进行调整。
第 3 款也是新的,但是,我将在下文中回顾该款,因为它反映了乌克兰诉俄罗斯案第 63 条干预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第 4-6 款与规则的上一版本相比没有变化。
第 82 条反映了第 63 条干预的新制度。其内容如下:
任何国家如欲行使《规约》第六十三条赋予的介入权,应提交一份声明,并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签署。此种声明应尽快提交,不得晚于规定的提交辩诉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