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人则认为,禁止吞并的规定源自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例如,伯利兹的书面陈述指出,“国际法禁止吞并的规定反映在《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中。”保罗·赖希勒在代表巴勒斯坦发表的口头声明中似乎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那么《联合国宪章》第 2(4) 条和一般国际法,包括禁止以武力获取领土的规定又如何呢?对于美国来说,显然,在以色列吞并和定居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问题上,强制性规范并不存在。
日本的书面声明详细阐述了第 2(4) 条的论点,指出俄罗斯入侵乌克兰与以色列吞并巴勒斯坦领土之间存在联系。声明的结论是:
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是建立在《联合国宪章》基础上的战后国际 约旦 WhatsApp 号码 体系的基石,因此,禁止以武力获取领土的规定应考虑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目的,并真诚遵守。
禁止吞并领土是普遍适用的强制法规范,也是国际法律秩序的基本基石。禁止使用武力获取领土是各国主权平等和《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的禁止使用武力侵犯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必然结果。
圭亚那共和国的书面陈述引用了马克斯·普朗克国际公法百科全书,其中对该禁令的描述如下:
鉴于相关一贯和统一的国家实践,毫无疑问,根据现行国际法,禁止吞并和不承认吞并合法的义务(史汀生主义)超越了条约义务,并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考虑到这两项原则对于有效实施禁止威胁或使用武力这一现行国际法最基本规范具有重要意义,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将它们视为强制法规范。
国际法院 2004 年的咨询意见也对此提供了支持,将禁止吞并描述为第 2(4)条的“必然结果”。
圭亚那共和国也主要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禁止吞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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