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程序的第二步也存在问题
Posted: Sat Feb 22, 2025 3:18 am
上诉法院批准了释放请求。法院认为,《合作法》第 11 至 14 条是《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普通引渡程序中预防性拘留和逮捕条款的特别法,规定了一项不同的特殊程序,只有在国际刑事法院要求逮捕和移交嫌疑人时才必须遵循该程序。由于该特殊程序并未明确设想警方“主动”逮捕(与《刑事诉讼法》第 716 条规定的引渡程序相反),都灵警察局的主动逮捕必须被视为“不规范的”(即程序无效)。法官认为,正确的步骤应如下:1) 司法部收到文件;2) 司法部将文件正式转交罗马警察局;3) 警察局向罗马上诉法院申请采取预防性拘留措施; 4)采取预防性拘留措施。
除了都灵警方主动实施的逮捕之外,检察院和法院认为,。由于司法部没有正式将这些 玻利维亚 WhatsApp 号码 行为转交给检察院,检察官认为自己无权独立请求法院发布预防性拘留措施,在本案中,亦即确认对埃尔马斯里的临时警方逮捕。因此,法院认为,由于检察院没有正式提出请求,且警方的临时逮捕不符合第 237/2012 号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因此无需就预防性拘留措施作出决定。因此,法院下令释放埃尔马斯里,并归还逮捕时扣押的所有财产。
PG 和上诉法院的推理由于多种原因而难以令人信服且存在问题,可总结如下(其他深入的批判性分析请参阅意大利语Gavrysh;Caianiello 和 Meloni)。
首先,基于对相关条款的文本、上下文和目的导向解释,可以严重怀疑司法部和检察院之间是否必须进行“前驱和不可或缺的对话”以执行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至少是法院命令所赋予的具体意义。虽然该法第 11(1) 条确实提到检察院收到“行为”,但该条款并没有准确识别这些“行为”。换言之,目前尚不清楚这种提法是否仅指国际刑事法院根据《规约》第 87(2) 条向司法部传送的原始逮捕和移交请求,或者这种表达是否也可指国家当局或国际机构(如国际刑警组织,在本案中被国际刑事法院要求发布红色通缉令)的其他官方行为,即:a) 假定存在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以及逮捕和移交请求; b) 允许检察院充分了解其基本内容(都灵警方向罗马检察院通报 Elmasry 被捕一事时肯定如此)。更重要的是,在司法部与检察院关系中使用“对话”一词似乎表明,与第 237/2012 号法律规定的合作程序的单纯执行性质相反,这两个机构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决定是否将请求转交给上诉法院进行司法裁定。
除了都灵警方主动实施的逮捕之外,检察院和法院认为,。由于司法部没有正式将这些 玻利维亚 WhatsApp 号码 行为转交给检察院,检察官认为自己无权独立请求法院发布预防性拘留措施,在本案中,亦即确认对埃尔马斯里的临时警方逮捕。因此,法院认为,由于检察院没有正式提出请求,且警方的临时逮捕不符合第 237/2012 号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因此无需就预防性拘留措施作出决定。因此,法院下令释放埃尔马斯里,并归还逮捕时扣押的所有财产。
PG 和上诉法院的推理由于多种原因而难以令人信服且存在问题,可总结如下(其他深入的批判性分析请参阅意大利语Gavrysh;Caianiello 和 Meloni)。
首先,基于对相关条款的文本、上下文和目的导向解释,可以严重怀疑司法部和检察院之间是否必须进行“前驱和不可或缺的对话”以执行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至少是法院命令所赋予的具体意义。虽然该法第 11(1) 条确实提到检察院收到“行为”,但该条款并没有准确识别这些“行为”。换言之,目前尚不清楚这种提法是否仅指国际刑事法院根据《规约》第 87(2) 条向司法部传送的原始逮捕和移交请求,或者这种表达是否也可指国家当局或国际机构(如国际刑警组织,在本案中被国际刑事法院要求发布红色通缉令)的其他官方行为,即:a) 假定存在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以及逮捕和移交请求; b) 允许检察院充分了解其基本内容(都灵警方向罗马检察院通报 Elmasry 被捕一事时肯定如此)。更重要的是,在司法部与检察院关系中使用“对话”一词似乎表明,与第 237/2012 号法律规定的合作程序的单纯执行性质相反,这两个机构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决定是否将请求转交给上诉法院进行司法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