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一点,Mike 和 Sean 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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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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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点,Mike 和 Sean 认为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尽管承认共同第 1 条义务的范围尚未确定是正确的,但我们认为德国错误地接受了共同第 1 条规定了任何此类 [外部] 义务的前提。这样做将问题推入了事实领域。更有理由断言,首先不存在这样的共同第 1 条义务。
同样,我认为德国在其所提倡的方法上存在某种“错误”的说法有点令人困惑。首先需要承认的是,虽然 CA1 的范围确实尚未确定且存在争议,但认为 CA1 具有外部维度绝不是主流之外的边缘观点。相反,例如对于 Robin Geiss(Mike 和 Sean 在其他方面依赖其著作)来说,“今天,很明显,共同第 1 条也具有外部合规维度”(第 19 段)。

此外,虽然我不知道德国政府各部门对 CA1 范围的看法如何,但可以肯定的是,CA1 具有外部维度的观点在欧洲和世界许多其他地区已越来越占主导地位。因此,欧盟理事会批准的一份文件非常实事求是地指出(第 55 页):

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1 条通常被解释为赋予未参与武装冲突的第三方国家一项责任,即不得鼓励武装冲突一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也不得采取有助于此类违法行为的行动,并采取适当措施制止此类违法行为。他们负有特别责任,要干预 科威特 WhatsApp 号码 他们可能对其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家或武装团体。武器生产国和出口国在“确保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方面可被视为特别有影响力,因为它们有能力提供或不提供实施某些严重违法行为的手段。因此,他们应特别谨慎,确保其出口不被用于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

2008/944/CFSP 共同立场文件中规定的义务与《武器贸易条约》第 7 条第 3 款中规定的义务一致。
同样,再举一个例子,2013 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决议(24/35),其中第 3 段敦促“所有国家应避免向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转让武器,前提是这些国家根据其适用的国家程序和国际义务与标准评估,这些武器很可能被用于实施或助长严重违反或践踏国际人权法或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 包括德国在内的 42 个国家投票赞成该决议。美国是唯一投反对票的国家,其他四个国家(科威特、毛里塔尼亚、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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