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背景下,很难说 10 月 7 日的袭击带来了如此根本性的变化,以至于必须开启第 18 条所定义的新局面。10 月 7 日之后的调查仍然涉及相同的当事方,即哈马斯/其他 PAG 和以色列国防军。虽然哈马斯袭击的范围和影响与之前的袭击不同,但它仍然是针对同一对手(以色列平民和战斗人员)、目标(民用和军用)和同一领土(以色列本土)的袭击;同样,以色列的反应虽然持续时间更长、强度更大,但与之前对哈马斯(火箭)袭击的打击相对应。.
从这个角度来看,巴勒斯坦/以色列的原有局势没有改变,至少在引发可能的《规约》罪行的相关“危机局势”方面没有改变(对于不同的观点,可能启发了德国的立场,见 Shany/Cohen此处和此处,第 24 段 [“事实模式和嫌疑人类别之间存在重大差异”];类似地,美国,第 16 段及以下[“全新的焦点”,第 19 段];鲁宾斯坦等人,第 11 段及以下;海牙国际合作倡议,第 30 段及以下;同样,刚果民主共和国,第 16、20 段及以下、33 段;更强烈的措辞,图罗研究所,第 26 段及以下[“违反……互补性”] 和以色列和犹太事务中心,第 14 段及以下 爱沙尼亚 WhatsApp 号码 [“该进程的先发制人、排除性和偏见性”],但第 27 段的“一套全新的指控”显然是不够的)。如果 PTC I 采纳“根本性变化”的论点,。因为如果像 10 月 7 日那样的非国家行为者的攻击引发了新局势,那么一个国家的全面军事入侵就更能引发新局势。
虽然“根本性改变”的论点具有更实质性,但像美国(第 22 段)和刚果民主共和国(第 28 段及以下)那样,认为2023 年 11 月 17 日和2024 年 1 月 18 日的集体缔约国提交案件需要检察官随后通知,则是一种形式或程序上的主张。乍一看,《国际刑事犯罪公约》第 18(1) 条似乎支持这一观点,因为它要求检察官在根据《国际刑事犯罪公约》第 13(a) 条提交案件(即由一个或多个缔约国提交案件)时“通知所有缔约国和……通常对有关罪行行使管辖权的国家”。